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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015-01-08 10:50  

 

延大发[2014]87号  

关于印发《延安大学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 

《延安大学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延安大学 

2014年11月25日 

延安大学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校级科研项目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调动广大教师的科研积极性,促进科研团队建设,稳定学科研究方向,锻炼、培养、提高教师的科研能力,提升我校科研整体水平,使校级科研项目真正成为省部级和国家级项目、重大横向项目、重要智库成果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培育基础,保障科研工作的可持续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校级科研项目根据资助对象、资助经费的不同分为引导项目和青年项目两类。 

第三条校级科研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是校本部在职在岗的教职工,主要面向教学和科研岗位。 

第二章申请和立项

第四条申报资格: 

1、引导项目: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已形成稳定的科研团队。主持人须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0岁的教师,具有申请省部级项目的条件和实力。申报国家级项目未获立项者或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无其他项目经费资助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省部级和国家级在研项目的主持人不得申请。 

2、青年项目:主持人具有讲师专业技术职务或在职工作满一年且具有研究生学历的青年教师,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其他系列研究人员,具有申请地厅级项目或横向课题的条件和实力。申报地厅级项目未获立项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地厅级或其以上在研项目的主持人不得申请。 

3、申请人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类项目;凡是有未结题的校级科研项目负责人,不得主持申报新的项目;无论是负责人还是参与者,在同一年度的校内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项。 

第五条项目资助范围:校级项目主要资助我校自然科学、人文社科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 

1、引导项目:主要资助具有一定前期研究基础和研究平台,可以充分发挥学校的科研优势和特色,针对当地自然资源和条件,围绕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所开展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2、青年项目:主要资助对于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有重要意义,且能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性和应用研究项目;对于依托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机构条件开展的研究项目优先立项资助。 

第六条项目资助条件: 

1、研究项目应有重要的科学意义和研究价值,立论依据充分,学术思想新颖,创新点突出,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案可行,经费预算合理。 

2、申请者及项目组成员应当充分了解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发展现状与动态,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必要的基本条件和充足的时间保证。 

3、引导项目一般应在3年内完成,要求发表高水平研究成果2项(C刊[核心库]以上专业期刊论文,省级以上采纳的智库成果,或国家授权发明专利);青年项目一般应在2年内完成,要求在专业期刊公开发表论文2篇,其中须有1篇核心期刊论文。 

4、每年立项资助的项目数原则上按人文社科:自然科学=1:1分配,其中引导项目原则上10项左右、青年项目原则上50项左右;每项引导项目资助经费:人文社科类2万元左右,自然科学类5万元左右;每项青年项目资助经费:人文社科类0.5万元左右,自然科学类1万元左右。具体视学校下达的经费预算总额及申报项目的数量和质量而定。 

5、对于确能发挥学科专业优势、彰显学校科研能力与特色、紧密结合学校发展和地方经济社会重大需求的项目,每年可优先资助1-2项。特色项目的资助强度一般与引导项目的资助经费相同。 

第七条立项程序: 

校级项目立项采取“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专家评议,学校审定”的办法。具体程序为: 

1、申请者填写《延安大学校级科研计划项目申请书》一式两份和《项目论证活页》一式五份,经所在单位推荐,主管领导签字后,连同word格式电子文档一并在规定时间内集中报送科研处,逾期不再受理。 

2、科研处通过形式审查后,组织学术委员会相关专家进行匿名评审,申报引导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需进行15分钟PPT汇报与答辩。评审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其成员应有一定的代表性,具有该行业或领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丰富的研究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且未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参与本年度校级科研计划项目的申请。 

3、校级项目不缴纳评审费,用于支付项目评审专家的评审费及其它评审过程所需费用将从学校提取的其他项目管理费中支取。 

4、科研处依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提出拟资助项目名单,上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对通过的项目进行立项资助。 

5、所有获准项目均纳入我校校级科研计划项目进行管理,科研处将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延安大学校级科研计划项目任务书》,核发科研立项通知书。 

第三章经费管理与实施

第八条每年的校级科研计划项目经费按照学校下达的专项经费执行和列支。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和项目有关的分析测试费、论文版面费、专著出版费、实验材料费、研究资料费、学术交流费及调研差旅费等。经费拨付后,由科研处、财务处按《延安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之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项目管理采取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完成、经费使用、人员分工等负全责。 

第十条校级科研项目形成的论文、专著、专利等各类成果及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第一完成单位必须署名为“延安大学”,成果必须标注“延安大学校级科研计划项目资助(项目编号:…)”,未标注者不列入评估和验收范围。 

第十一条校级科研项目在完成目标任务并结题后仍有经费节余时,节余经费可用于本人的后续课题研究。 

第四章项目中期检查

第十二条为了更好地规范校级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及时发现项目进展中存在的问题,保证科研项目按计划顺利进行,科研处将于每年上半年组织对上一年度立项的校级科研计划项目进行中期检查。 

第十三条检查范围:我校在研的各类校级科研计划项目。科研处组织以学术委员会成员为主的专家小组进行中期检查。各类项目均要求填写《校级科研计划项目中期检查表》,引导项目需进行PPT汇报和现场答辩。 

第十四条项目清理: 

1、对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责令其提出整改措施,限期半年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将终止立项。对与计划任务、时间进度不一致的项目将予以重点跟踪管理,督促其尽快完成。 

2、对无故不参加中期检查的项目予以通报,项目主持人不得再申报下一年度所有纵向项目及校内项目。对无故不参加中期检查且已超期的项目予以终止,并视项目完成情况追回科研经费。 

3、对符合结题条件的项目,经科研处审核通过后,办理结题证书。 

4、科研处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上级主管领导,并将检查结果通报相关学院。 

第五章项目结题和归档

第十五条科研处每年组织一次集中结题。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任务,填写《延安大学校级科研计划项目结题报告》申请结题。《结题报告》一式两份,连同成果原件和复印件统一上交科研处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项目结题审核通过后,由科研处向项目负责人颁发结题证书;同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校档案馆的要求,提交科研项目归档材料(包括卷内目录、归档审核表、项目申请书、任务书、结题报告、成果复印件等),经科研处审核通过后,移交校档案馆统一归档。 

第十七条对完成质量较高的校级科研计划项目,学校将优先推荐参加地厅级、省级和国家级优秀科技成果奖等奖项的评选,同时作为进一步支持的对象在下一年项目申报中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任务时,则应填写《延安大学校级科研计划项目延期申请书》一式两份,经科研处批准同意后,可将结题时间延长半年到一年。 

第十九条未结题的项目负责人和有两项未结题的项目参与人,均不得再申报下一年度校内外各级纵向项目;未及时进行科研归档的科研项目,学校将不办理有关的成果认定,并在完成人晋职、晋级或评奖中不承认该成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申请通过的校级科研计划项目必须有一定的原创性,严禁各类学术不端行为,若经发现,将收回项目资助经费,并取消项目负责人下一年度申报校内外各类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以本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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