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大发〔2014〕100号
关于印发《延安大学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
《延安大学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和第13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延安大学科研机构申请书
2.延安大学科研机构目标任务书
延安大学
2014年12月10日
延安大学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科研机构的管理,推动我校科学研究工作的发展,提升我校的科研水平和学术地位,增强我校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加快我校高水平大学建设步伐,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实施办法》(教社科厅[2012]2号)、省科技厅《陕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陕科基发[2011]72号)、省教育厅《陕西(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陕教规范[20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机构是指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或学校批准设立的以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术交流为主要目的的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基地)、研究院、研究所、研究室等。
第三条科研机构按照批准的部门分为校级科研机构和其他科研机构两类。校级科研机构是指学校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其他科研机构是指经各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如国家教育部、科技部、省教育厅、科技厅、市科技局等)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
第四条科研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我校科研发展与学科建设;有利于集成校内外相关学科的资源、技术和人才优势;有利于形成科研团队,争取国家和地方的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项目;有利于产出高水平的标志性研究成果;有利于形成在国内相关学科领域具有优势和特色的科研基地、智库保障和人才培养基地。
第五条科研机构人员要精干,知识结构与年龄结构要合理,实行专职、兼职人员相结合,要有一支相对稳定的骨干队伍,不同科研机构之间的人员一般不得重复。同时要积极吸收相关学科的教学科研人员参加,要充分发挥研究生和高年级大学生在科研工作中的作用。
第六条科研机构要在建设高水平大学中发挥先导作用,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同时承担教学工作,不断增强承担重大科学研究任务和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
第七条科研机构要倡导求真、务实、严谨、勤奋、创新的作风,严格管理,遵纪守法,团结协作,讲究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八条科研机构坚持“总体规划、重点建设、定期评估、动态调整、择优支持”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和分类评估制度。
第二章科研机构的设立
第九条按批准机关的级别,校级科研机构分为重点科研机构和一般科研机构两类;其他科研机构可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等类别。
第十条设立其他科研机构,其要求条件按照相应的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设立校级科研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以相应的学科为依托,形成了较稳定的研究方向,在省内外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优先支持依托重点学科、优势学科、特色学科的科研机构。
(二)具有符合学科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科研方向,中长期研究目标明确,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具有承担和完成国家级项目或区域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有省级重点或重大研究课题或重大横向研发项目支撑。
(三)有学术造诣较高、学风正派、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经验较丰富的学术带头人和较强的中青年骨干力量,并已形成结构比较合理的3-5人及以上规模的学术团队。
(四)能通过多渠道持续获得一定数量的科研项目和经费。近三年内:在研项目不得少于5项,其中省部级及以上的科研项目至少2项,其它类别的在研项目(包括横向课题、应用开发、对外服务、成果推广和技术转让等)至少3项;理工类、人文社科类项目经费分别不少于50万元、20万元(不含学校科研基金);获得过地厅级及以上科研奖励。
(五)具有必要的研究设备、研究条件、资料积累和较好的学术交流渠道,或有相应稳定可靠的共享资源。
第十二条科研机构的申报与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其他科研机构,由学校根据需要组织申报,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立。
(二)校级科研机构每年申报一次,由申请者填报《延安大学科研机构申请书》(附件一),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核、学院签署意见后提交科研处,科研处负责形式审查并组织学术委员会专家进行论证,提出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应与学校签订《延安大学科研机构目标任务书》(附件二),留存科研处备案并作为考核评估的依据。
第十三条组建校级之外的其它类别或层次的科研机构,原则上从校级科研机构中择优推荐申报。
第十四条学校鼓励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有针对性地自行组建科研团队,为申报设立校级科研机构打好基础。
第三章 合建科研机构
第十五条鼓励校内单位和校外企事业单位在自愿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下合作组建科研机构。
第十六条合建科研机构,可由合建各方派员组建领导小组,负责协议(合同)书的实施和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设在校内的合建科研机构,必须遵守学校的科研机构管理规定。由学校统一管理或委托所在学院代管。其申报条件和程序可根据合作方需要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设在校内的合建科研机构要充分利用学校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等条件开展工作。为完成合建对方研究任务所需的科研经费,其开始投资建设费和其它专项资助经费原则上由对方提供。
第十八条由合建对方投资增加的固定资产,归合建机构使用,产权归属应充分协商,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由科研活动产生的知识产权以及可能涉及到的商业秘密问题,也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合建科研机构到期,任务已完成,任何一方未提出继续合建的建议时,即予以撤消。
第四章科研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条科研处是学校对科研机构进行宏观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长领导下,负责全校科研机构的总体规划设置、检查、评估、信息服务等宏观指导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校级之外其它类别或层次的科研机构,按相应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目标任务考核;对校级科研机构依据目标任务和考核评估结果实行自动升降模式的动态管理,即完不成目标任务的重点科研机构降为一般科研机构,完成目标任务达到重点科研机构要求的一般科研机构升为重点科研机构。
第二十二条科研机构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主任(所长)在自荐基础上由挂靠学院推荐、科研处审查、学校公开竞聘的方式产生,学校同意后由校长聘任。其中,校级科研机构的主任(所长)由校长办公会批准,其他科研机构(市级除外)的主任(所长)由校党委会批准。主任(所长)对该科研机构的业务、行政等工作全面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新聘任的科研机构负责人由本学科领域学术带头人(须为教授或具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担任,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岁,主持有省部级以上在研项目或重大横向课题,近三年内有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的权威期刊论文(或学术专著、省级奖励、国家发明专利),每年在科研机构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党政部门负责人原则上不能担任。科研机构负责人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后实行换届,对成绩特别优秀的主任(所长)可以竞聘连任,但连任一般不超过3届。科研机构负责人在任期内不能完成任务或不能履职者,按照程序重新竞聘主任(所长)。
第二十四条科研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科研机构科研发展规划、阶段性研究计划的制定;
(二)负责科研机构的各项科研活动、科研任务的组织与实施;
(三)负责科研机构日常业务、管理和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
(四)负责科研机构公共费用的管理与使用;
(五)负责科研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
(六)负责科研机构的总结评估材料及人员的考核;
(七)负责科研机构目标责任的落实与完成。
第二十五条科研机构人员由主任(所长)与学院协商,主任(所长)聘任,依据科研机构的研究方向和所承担的科研课题,按照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组成科研机构人员构成。
第二十六条为保证科研机构的正常发展,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应在承担研究任务的同时,按规定承担一定数量的本科生和研究生课程教学,指导学生毕业论文与毕业设计。对于科研工作量较多,科研成果特别突出的研究人员予以减免适当的教学工作量(具体减免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科研机构主任(所长)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具体目标任务由科研处与挂靠学院、科研机构根据学校要求共同制定。科研机构的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要有总的建设规划和年度科研计划。每年12月底之前,科研机构要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科研计划上报科研处,由科研处组织专家(或学术委员会)进行年度考核,并公布考核成绩。
第二十八条科研机构要制定合理的运行、管理办法,保证科研机构的正常运转,并组建相应的机制吸引校内外学者加入从事科研工作。
第二十九条科研机构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延安大学各类印章刻制使用和管理规定》执行。科研机构资产、财务接受学校国有资产处、财务处和审计处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科研机构在进行科研活动和对外合作的过程中,应对科研内容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一条科研机构成员的智力劳动成果,知识产权的认定和归属,无形资产的利用和转移、管理和保护等依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延安大学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科研机构申报的研究项目、推荐的成果评奖等给予政策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校内科研基金项目优先立项。
第三十三条为鼓励支持科研机构的建设与发展,学校将对校级科研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和目标任务设立专项资金予以资助,对其他科研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给予一定资金支持。重点扶持科研机构申报国家级或地方建设重大项目,对申请到高一级科研机构者给予重点支持。
第三十四条科研机构在建设期满后,原则上应通过申报校内外项目自筹经费,滚动发展。学校将根据发展需要和科研机构的实际成果有选择地给予经费资助或奖励。
第五章科研机构的考核评估
第三十五条学校对校级之外其它类别或层次的科研机构,按相应文件要求进行考核和评估,但目标任务不能低于对校级重点科研机构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学校对校级科研机构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与评估,每年进行年度考核,三年为一个评估期。年度考核以科研机构建设周期内应完成目标任务的平均值为准,约完成总任务的1/3者即为合格。三年期满,科研机构需根据所提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形成工作进展报告,经挂靠学院审核盖章交到科研处,科研处组织专家、挂靠学院相关人员对研究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七条校级科研机构的考核与评估指标:
重点科研机构:建设期内须获批国家级项目1项以上(包括1项,下同);省部级项目3项以上或横向项目到账经费总额工科100万元以上、理科6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20万元以上;在本专业有重大影响力的权威期刊(我校认定的权威期刊A类以上级别)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或出版学术专著3部。
一般科研机构:建设期内须获批国家级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项目3项以上,或横向项目到账经费总额工科80万以上、理科50万元以上、文科15万以上;在本专业有重要影响力的权威期刊(我校认定的权威期刊B类以上级别)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出版学术专著2部。
考核评估时,可按以下量化指标进行转换替代:
(1)国家授权发明专利和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可作为考核评估指标。其中,1项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等同于1篇权威期刊学术论文;1项国家级科研成果奖等同于相应等级的2项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二、三等奖的量化系数分别为2:1:0.5;1项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等同于1项国家级项目,二等奖等同于省部级项目;1部学术专著等同于1.5篇权威期刊学术论文。
(2)智库建设成果也可作为考核评估指标。凡被国家各部委在决策和规划中采用的研究成果,每1项等同于1篇A类权威期刊学术论文;被省级有关部门采用的研究成果,每1项等同于1篇B类权威期刊学术论文。
(3)科研机构的同一成果在校内只能使用一次。如在学科建设项目考核评估中使用过的成果不能再用于科研机构的考核评估。
第三十八条学校对考核评估合格的科研机构在运行经费的资助、校内科研项目的立项、国际学术交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申报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科研机构,学校将予以通报考核结果,责令科研机构主任(所长)说明原因并制定整改方案。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科研机构主任(所长)应自动辞职,相关研究机构暂停经费资助,并对其进行整改、重组。三年建设期满不合格的科研机构将予以撤销,原主任(所长)三年内不能再牵头申请设立新的科研机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校级科研机构自动取消。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