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延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我市工程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建设具有我市特色与优势的创新体系,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我市强化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载体,是加强技术创新、实现产业化的中间环节,是带动与支持行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技术扩散的产业技术创新平台。
第三条 工程中心主要依托本市科技实力较强,拥有较完备的工程化综合配套条件,具有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科技型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四条 主要任务:
(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领域内的关键、共性技术进行攻关,对有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为适合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装备。
(二)积极争取承担中省重大科技、产业项目,积极参与制定行业技术发展规划和行业技术标准。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为企业发展提供研究开发平台和科技支撑。
(四)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国家、行业或部门、地方,以及其他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检验检测、技术转移等任务,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
(五)积极组织和参与省内外产业技术交流与合作,开展技术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工作,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
(六)培养相关行业和领域的高水平工程技术研究人才和管理人才,组织开展本市企业、行业的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申报对象应是在我市注册的法人单位,对本领域技术创新及行业进步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第六条 行业龙头企业申请工程中心,或与科研院所和高校联合出资成立公司申请工程中心的,予以优先认定。
第七条 以产学研联盟等形式共同申请工程中心的,必须确立一个主建法人单位,并附有共建协议书,明确各方权责。
第八条 工程中心认定条件:
(一)主要依托科技实力雄厚的科技型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建立,依托单位应为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依托单位为科技型企业的,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科依托单位为高校院所的,依托的学科应为省级以上重点学科、优势学科或特色学科。
(二)具有在全市该行业、领域中领先的科研技术水平。已建有研究开发机构(高校院所可为学科团队),拥有10名以上研究开发人员,其中中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比例不低于30%。
(三)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科研资产总额200万元以上。
(四)具备在行业、领域内开展专业技术服务的能力和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三年内并组织和参与行业服务活动、省内外产业技术交流合作活动不低于2场。
(五)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近三年与上下游企业合作或接受委托研发项目数不少于2项;近三年累计申请知识产权不少于2项,或获得知识产权不低于1项。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占比不低于6%。
(六)依托单位为高校院所的,拟申报工程中心的学科团队,近三年完成的企业产学研合作项目不低于6项,项目到账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第九条 工程中心的认定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填报《延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延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方案》和《延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市科技局进行初步审查并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通过专家论证的组织现场考察后,提出立项建议。
(三)市科技局党组会审定后予以建设批复,统一命名为“延安市(技术方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条 认定的工程中心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送相关数据,连续两年不报送资料,工程中心资格自动失效。工程中心应主动接受科技管理部门、财政以及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在认定、绩效评价等环节有造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该中心资格,已获得认定、绩效评价经费资助的,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收回补贴经费。依托单位同时纳入失信名单,三年内各级财政资金不再给予扶持。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具体负责工程中心的日常运行;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检查工程中心的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监督经费的使用,协调解决运行期间存在的问题,协助做好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应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科研、人才等综合优势和基础条件,依托单位应为工程中心提供行政保障和后勤支撑等。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工程中心应创新管理和运行机制、人才使用和评价机制,探索设立新型研发组织(机构),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并致力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和服务。条件成熟的,可以申请工商注册,依法经营。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组成一个高效、精干、团结的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应具有改革创新的精神,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熟悉相关行业省内外的技术发展趋势,有很强的组织管理及社会活动能力。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应设立技术委员会,一般为7~15人,由依托单位和省内外同行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产业化方面的企业经营管理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委员人数不超过三分之一。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负责审议工程中心的发展规划,研究开发工作方向、计划和项目,评价工程设计实验方案,督促检查研究进展、组织学术交流、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机制,其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固定人员应包括工程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工程管理人员,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高、中级技术工人。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吸收和接纳省内外相关研究人员携带成果来实施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工程中心要注意吸收和培养青年科技人员并积极吸收有成就的留学回国、进修人员到工程中心参加研究开发工作。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对当年新认定的工程技术中心第二年进行一次评估,以后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负责工程技术中心评估计划的制定,每年年底前公布下一年度评估工作计划和参加评估的工程技术中心名单。具体的评估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提交的评估材料进行评审,开展现场核查,提出评价等次建议,经市科技局党组会审定后,对外公布。
第二十一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达到优秀和良好等级的工程中心将给予后补助支持并优先向省科技厅推荐省级工程中心;评审结果为不合格等级的工程中心,将限期6个月进行整改,经整改后评估仍不合格或在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其第一依托单位和负责人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延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对于同意建设工程技术中心的依托单位应给予工程技术中心专项经费支持,主要用于科研活动和设备购置。
第二十三条 依据工程技术中心评估结果,对于新认定首次进行评估获得优秀、良好等次的工程技术中心依托单位,市科技局将分别给予一定经费的奖励,对三年进行一次评估的工程技术中心,仅奖励优秀等次,主要用于工程技术中心的运行补助和科研活动。
第二十四条 依托单位应对工程中心建设经费(含主管部门配套、单位自筹部分的资金)实行独立核算,并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可行性方案要求开支,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工程中心在组建期间的收益,可补充用作建设,工程中心建成验收后的收益,应留一定比例用于工程中心仪器设备的添置,开展研究开发工作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3年12月10日印发《延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延市科发〔2013〕1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