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和《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陕科办发〔2018〕249号)等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延安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是面向我市产业创新发展,研究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和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增强技术辐射转移、推动产学研紧密结合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独立法人单位建设,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我市产业创新发展需求,组织原始创新、应用技术集成创新,获取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推动学科发展、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放共享先进创新资源,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创新源泉。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延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重点实验室的业务协调指导部门,主要职责是根据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政策制定、规划布局、宏观指导、跟踪认定和考核评估。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有:
(一)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提供技术支撑和后勤保障,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负责重点实验室管理和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建设,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三)以多种形式对于下拨的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给予不少于三倍的配套经费;
(四)负责重点实验室科研工作和运行绩效的年度考核,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按时上报有关资料,配合市科技局做好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三章 建设
第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本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按照学科类和企业(含军民共建)类两种类别进行布局。
(一)学科类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建设,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
(二)企业类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企业或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其主要任务是面向社会和行业未来发展的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共性技术研究,研究制定国际标准、国家和行业标准,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促进产学研结合,增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引导新技术的应用和成果转化。
第九条 申请组建重点实验室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特色鲜明,有较厚重的科研积累,拥有国际、国内领先的科研成果,有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的能力,具有凝聚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条件。
(二)学术带头人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主持过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并取得了重要成果,有团结协作和组织。团队稳定、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成果的学术影响和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三)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合理可行。
(四)依托单位具有为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行提供经费支持和条件保障的能力。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的认定程序:
(一)重点实验室建设由依托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报送《延安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不受理与本市已有的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重复的建设申请。
(二)市科技局进行初步审查并组织专家对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的组织现场考察,根据评审意见和考察情况提出立项建议,市科技局党组会审定后予以建设批复,统一命名为“延安市(研究领域)重点实验室”。
(三)依托单位按照认可的建设方案进行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建设期内市科技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估通过的,列入延安市重点实验室序列给予支持;没有通过评估的,可给予6个月整改期,经整改后评估仍不合格的,给予摘牌处理。
(四)重点实验室在认定、评估等环节有造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该重点实验室资格,已获得评估评价后补助经费资助的,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收回补贴经费。依托单位同时纳入失信名单,三年内各级财政资金不再给予扶持。
第四章 管理与运行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聘任情况报送市科技局。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副高级职称和较强的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岁;任期一般为三年,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目标和研究方向的确定与调整、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学术活动提供指导和建议。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少于七人,由依托单位聘请省内外知名专家担任,其中依托单位的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的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任期三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员。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管理制度,加强运行管理。应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应积极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根据研究方向,积极争取和承担中、省市各级前沿技术研究、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应建立人才培养和研究队伍建设机制,通过各种方式加大人才特别是中青年优秀人才的培养力度,稳定高水平研究队伍。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或开放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自主选题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产学研合作和协同创新,积极构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协调发展的机制,充分发挥在学科领域及行业科技进步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开放机制,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省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并通过设置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省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重点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为社会提供仪器设备共享服务。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在校大学生开放,每年集中开放时间不少于7天(涉密内容须按要求进行脱密处理)。其中企业重点实验室要面向科研、教学单位开放。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和重组的,必须做好变更前的调研论证工作,并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市科技局批复。其中依托企业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如依托单位出现股份制改革、企业兼并等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等重大情况变更,需重新批复。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对重点实验室的考核与评估,对当年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第二年进行一次评估,以后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重点实验室评估计划的制定,每年年底前公布下一年度评估工作计划和参加评估的重点实验室名单。具体的评估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对重点实验室提交的评估材料进行评审,开展现场核查,提出评价等次建议,经市科技局党组会审定后,对外公布。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市科技局对符合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的重点实验室,推荐申请省级重点实验室或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予以通报,并给予6个月整改期。经整改后评估仍不合格或在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重点实验室资格。其第一依托单位和负责人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延安市重点实验室。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各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状况,可与依托单位协商对现有重点实验室进行调整、重组和整合。
第六章 资助与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于同意建设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应给予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支持,主要用于科研活动和设备购置。
第二十八条 依据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对于新认定首次进行评估获得优秀、良好等次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市科技局将给予一定经费的奖励,对三年进行一次评估的重点实验室,仅奖励优秀等次,主要用于重点实验室的运行补助和科研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8月22日印发的《延安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延市科发〔2014〕58号)同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