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科技创新团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团队的建设,充分发挥科技人才与科学技术对经济社会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国家和陕西省、我市《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延市发〔2018〕19号)文件有关要求,结合延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是指高层次技术专家为核心,由相关专业领域的科技人员组成的专业和年龄结构合理、合作创新意识强,以解决产业或行业的关键共性技术为主的创新集体。
第三条 创新团队建设以支持我市创新发展为导向,遵循“目标导向、择优选拔、动态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培育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结构合理、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省内外知名的创新团队,研发取得一批对全市高质量发展具有显著支撑引领作用的标志性科技成果。
第二章 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创新团队申报对象为延安地区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在重点学科领域、主导产业、战略新新兴产业及未来发展领域和方向,从事基础前沿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科技创新群体。鼓励并优先支持以企业为主导,跨单位联合、产学研协同、多学科融合所形成的创新团队。
第五条 基本条件:
1.创新团队应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重点应围绕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等提出的优先发展领域或重大科技问题,从事关键技术研发与创新,以及自然科学前沿问题研究。
2.创新团队应具有开展创新活动良好的基础和条件。创新团队的协同创新能力应在我市同行中具有明显优势和发展潜力,研究成果具有省内领先或国内一流水平,具有完成研发与创新任务所必备的技术装备基础,具备良好的协作机制和环境条件。创新团队带头人及骨干成员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团队的创新活动。创新团队成员学风正派,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端行为。
3.创新团队带头人应具备履职所需的能力和素质。每个创新团队应明确1名带头人。带头人应具有强烈的创新意识、良好的学术道德和社会责任感、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在相关领域具有重要的学术影响力。一般应为市级及以上重要人才计划入选者,获得省级科技奖励或市级科技成果鉴定者(并为主要完成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
4.创新团队应具备合理的人才规模和专业结构。创新团队的核心成员数量应在8人以上,其中55周岁以下成员不少于二分之一;创新团队核心成员专业背景应具有明显的互补性,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创新团队实行带头人牵头申报制。带头人应根据每年市科技局发布的申报指南,如实填写《延安市科技创新团队申请书》等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带头人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市科技局,并通过协议的方式,对团队研发活动形式的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经济收益等加以明确约定。
第七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及资格审查,确定进入专家评审环节的团队名单。有以下情况的不予受理:
1.不具备申报条件;
2.未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申请书;
3.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完备。
第八条 对进入评审环节的团队,市科技局选聘相关领域知名专家,按学科专业、研究领域成立专家评审小组,进行分组评审。
第九条 市科技局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年度创新团队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异议。
第十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对异议事项调查后认定仍符合条件者,市科技局将安排现场考察,考察通过后确定为年度创新团队,由市科技局向社会公开发布,发文并授牌“延安市(研究方向)科技创新团队”。
第四章 资助与管理
第十一条 创新团队建设周期为三年,对批准创建的市创新团队,市科技局将在第二年开展评估工作,依据评估结果给予后补助奖励。
第十二条 创新团队根据当年《延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结合研究方向或领域提出项目申请,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立项。
第十三条 创新团队在申报省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或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对于达到省级以上创新团队条件的,优先推荐;对创新团队开展创新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引导其申报科学技术奖。
第十四条 鼓励有能力的创新团队在完成计划项目的同时,积极参与各类公共创新平台建设,切实发挥创新团队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辐射带动作用;鼓励创新团队跨行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创新团队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支持创新团队成员开展创新活动以及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下拨的创新团队后补助奖励经费和创新团队带头人所在单位配套资金,由创新团队集中使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十六条 建设期内,创新团队应遵守国家、陕西省和《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市级财政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建设期内,市科技局和创新团队带头人所在单位对创新团队实行动态管理、跟踪评估创新团队建设状况和科研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创新团队带头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其所在单位应在与创新团队骨干成员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经市科技局审查,决定是否同意调整创新团队带头人以及是否继续给予资助。
第十九条 建设期间,市科技局组织对创新团队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存在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现象的单位或个人,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终止经费资助;对科研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规范的单位或个人,参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创新团队带头人的责任。
第五章 评估与考核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对创新团队评估分为两种,对新同意批复建设的创新团队,在第二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以后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
第二十一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对于新认定首次进行评估获得优秀、良好等次的创新团队,市科技局将给予一定经费的奖励,对三年进行一次评估的重点实验室,仅奖励优秀等次,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给予6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满后再次评估。再次评估仍不合格的撤销其创新团队资格,其负责人两年不得重新申请创新团队,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 创新团队带头人离开申报所在单位30天内未提交更换申请或提出的带头人经审核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取消其创新团队资格。
第二十三条 创新团队带头人负责团队工作计划的制定及实施,负责团队成员的管理以及相关资源的统筹安排,负责项目的申报与经费的配套落实,计划项目完成进度及经费预算编制,安排接受市科技局组织的考核评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8月22日印发的《延安市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延市科发〔2014〕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