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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社会科学专项资金规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14-06-18 10:3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延安社科事业,使延安市社会科学专项资金规划项目 (下称社科规划项目)的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多出成果,多出人才,按照《延安市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规定和要求,参照国家和我省相关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社科规划项目是指延安市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直接用于资助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开展的我市社科类研究项目。

第三条 社科规划项目面向全市,公平竞争,择优立项。根据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和社科专项资金情况,确定年度计划的规划项目数和资助总金额。

第二章  规划和选题

第四条社科规划项目研究课题的选题,主要以发布延安市社会科学专项资金规划项目年度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年度课题指南发布时间在上一年的第四季度。年度课题指南的制定,首先向有关专家学者广泛征集研究课题,经相关领导、专家研究后确定。

第五条 社科规划项目的选题,要以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规律,注重基础研究、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积极推进理论创新,支持具有重大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的抢救和整理工作。

第六条 社科规划项目设立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每年评审一次。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研究报告、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专著一般为23年。除重要的基础研究外,鼓励以研究报告、论文为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

第七条 少数重要研究课题,以特别委托项目的方式,经市社科联主席常务会议审定,单独立项,委托研究。

第八条社科规划项目设立自筹经费项目,其选题、申报和评审办法与规划项目的要求相同,立项数量视当年申报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 社科规划项目自年度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期限一般为三个月。

第十条 申请社科规划项目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申请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申请重点项目,必须是完成过省、部级以上社科研究项目的参与者。

(三) 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四) 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过去负责的社科规划项目已结项。

(五) 申请青年项目者(包括课题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39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不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须由两名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直接从延安市社科联官方网站下载《延安市社会科学专项资金规划项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并根据课题指南和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填写,按规定时间送所在单位审核。

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项目的管理任务及信誉保证。在申报期内,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书统一送交市社科联业务科审核。

市社科联业务科负责审核申请书和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按规定的标准收取评审费。

第十二条所有申请项目经市社科联登记汇总,并就申报资格、条件、课题内容和基本质量等方面进行初审,合格后方可进入会议评审。

第十三条成立由社科专家、相关部门领导组成的会议评审组,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社科专家从我市社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委中必须保证本年度所申报项目的每类学科具有一名对应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评委不能超过三个;会议评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出席方能进行。

第十四条评审采取匿名方式进行。评委在拿到《课题设计论证》活页后,要依据评审表中统一制定的评估指标体系评分,并写出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项目推荐按得分由高到低依次选出。如项目所得分数相同,优选入围建议多者;如分数与入围建议数均相同,则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确定;项目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分数总和后的平均分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达到60分(含60分)以上者方有立项资格。 

第十六条题目、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题原则上不重复立项。如确系意义重大、内容互补者,同时立项一般不超过2个。

第十七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一) 初评阶段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

(二) 社科专家本人申请本年度项目者,不得参加本年度项目评审工作;工作人员申请本年度项目者,不得参加会议评审阶段的工作。

(三)严格防止学术腐败,评审课题要客观公正。如发现有评委受贿,或因私无法公正评审,即撤销其评审资格;评委不得为本部门、本单位或个人争项目。

(四)加强诚信制度建设。建立信用管理数据库,对评审专家进行信用记录和信誉评价,对信誉良好者予以鼓励,对有严重失信行为者,经核实后要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公布,并酌情严肃处理。

(五)加强对评审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如发现有违犯保密纪律、替人说情等问题,即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在不违背以上规则的基础上,市社科联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当年《评审细则》,并严格按照《细则》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市社科联主席常务会议对拟立项项目及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批准立项的,由市社科联向项目负责人发出《延安市社会科学专项资金年度规划项目立项通知书》。

第四章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填写《回执》,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一个月内送达市社科联。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市社科联接到列有开支计划的《回执》后,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项目经费不分拨给项目研究成员个人。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资助款项第一次拨付30%,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剩余款项结项后一次性拨付。

第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 管理费: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特别委托项目和重点项目每项提取5%,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每项提取3%,不得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分配管理费的比例可为3:2

(二) 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三) 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延安市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四) 小型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五) 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

(六) 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提取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8%

(七) 印刷费:指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

(八) 成果鉴定费:包括鉴定专家劳务费、鉴定办公费,由市社科联按规定从规划项目总经费中预留另行支付。 

第二十三条 鉴定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根据最终成果形式和字数核定。原则上研究报告、论文每项每人专家鉴定费为60元至100元;专著每项每人专家鉴定费为300元至500元。鉴定办公费是指鉴定组织者组织鉴定时产生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其资助经费结余(包括预留经费)可用于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其余部分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继续用于开展其他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在同等条件下,原项目负责人有优先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 对因项目负责人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项目,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予以撤销的项目,追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历年收支帐目,如实编制《延安市社会科学专项资金规划项目结项审批书》(下称《结项审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接受管理部门检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市社科联对管理范围内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助经费的预算、决算和开支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资助经费帐目和单据,以备监督、检查、审计。

第二十八条对于社科规划项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地方和部门可给予配套资金予以支持。

第五章 项目的中期管理

第二十九条 社科规划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检查项目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

市社科联每年组织相关人员对社科规划项目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下发《延安市社会科学专项资金年度规划项目检查表》。项目负责人须认真填报。检查结果将与后续拨款挂钩。

第三十条 为促进项目正常进行,按时间高质量完成研究任务,项目负责人和各级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项目中期管理。

项目负责人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项目自我管理,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将社科规划项目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项目的跟踪管理,重点做好年度检查工作。要建章立制,严格执行,促进课题组按时间高质量完成研究任务。

市社科联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工作、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和通报。

第三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市社科联审批:

(一) 变更项目负责人;

(二) 改变项目名称;

(三) 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四) 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五) 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六) 延期半年或一年;

(七) 项目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八) 中止项目协议;

(九) 撤销项目;

(十) 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三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项目:

(一) 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 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三) 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四) 剽窃他人成果;

(五) 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六) 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七) 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六章 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项

第三十三条 为科学地评估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项目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项。重点项目和其他项目中政治性、政策性强的最终成果一般须经鉴定结项后,方可出版。

第三十四条 社科规划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一般应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通讯鉴定专家的选定:

(一) 通讯鉴定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

(二) 每个项目的通讯鉴定专家一般不少于3人。

(三) 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项目的鉴定专家。

(四) 课题组不能参与选择本项目的鉴定专家,也不能参与鉴定的具体事务。

第三十六条 成果鉴定程序:

(一) 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通过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向市社科联申领并填写《结项审批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连同5套最终成果报送市社科联。

(二) 市社科联对《结项审批书》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最终成果须符合批准的设计内容和形式,审查合格后,将最终成果和《延安市社科专项资金规划项目通讯鉴定表》(下称《通讯鉴定表》)寄送鉴定专家进行通讯鉴定。

(三) 负责通讯鉴定的专家在认真通读最终成果的基础上,在《通讯鉴定表》上写出文字评语,提出成果等级建议,依照评估指标体系设定的指标量化计分。

(四) 鉴定专家将《通讯鉴定表》和项目成果等材料及时返回市社科联。鉴定的时间,专著类成果一般不超过2个月,研究报告、论文类成果一般不超过1个半月。

(五) 市社科联汇总鉴定意见,计算分值,确定成果等级,并根据鉴定专家的多数意见确定是否通过鉴定。成果评为合格和平均50分以上者为通过,不合格和50分以下者为未通过。

(六)成果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课题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如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一) 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市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完整采纳吸收的;

(二) 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的。

属于上述情况者,仍须填写《结项审批书》,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上报市社科联。

第三十八条 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市社科联业务科负责办理验收结项。验收结项材料应包括:1份《结项审批书》原件,所有专家《通讯鉴定表》原件或免于鉴定的证明材料,5套最终成果(专著打印稿可1套,待正式出版后补送3套)。验收合格的,市社科联发给《延安市社会科学专项资金规划项目结项证书》。

第三十九条 验收合格的社科规划项目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延安市社会科学专项资金规划项目”字样和批准号。

第七章 成果宣传与推广

第四十条 各课题组和课题组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党和政府决策、四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 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充分利用刊物、报纸、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逐渐形成机制。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要及时摘报有关领导机关,或向社会广泛宣传。

第四十二条 各级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资助或协助社科规划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延安市社科联。

 

 

延安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1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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