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高等学校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进行科技创新和自主创新的积极性,提升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和人才培养质量,加快本省教育和科技事业的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国家和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有关规定,结合本省高等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用以表彰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陕西高等学校教师、科技工作者和科研组织,授予我国公民和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和奖励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科普奖。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
第五条 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六条 省教育厅设立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由遴选的知名专家和省教育厅主管领导组成,主要负责审定专业评审组评出的奖励成果名单及奖励等级;研究解决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主任由省教育厅主管领导担任。
第七条 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奖励日常工作。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奖励工作办公室主要负责制定评奖工作方案,组织成果申报,聘请专业评审组专家,组织调查有异议的获奖成果并提出处理意见,授予奖项等具体工作。
第八条 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成果的完成人不能作为当年的评审专家。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九条 凡陕西高等学校的教师和科技人员独立或主持完成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均可通过所在学校推荐。
第十条 本奖励所指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主要包括:
(一)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二)技术开发、技术发明、技术推广研究成果;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
(四)科普类成果。
第十一条 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励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有关条件:
(一)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成果,主要包括学术论文、专著等。
1.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在阐明自然现象、特性、规律等方面有重要发现和发展,有新的科学认识与创见,学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研究的先进或者以上水平,对推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有重要影响。
2.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相应的学术论文与专著已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出版一年以上,并得到正面引用、评价或者应用。
(二)技术开发、技术发明、技术推广研究成果,主要包括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设计、生物新品种和新系统等已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科技成果。
1.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了重要技术创新,或取得了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或创造性地将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推广应用,整体研究达到国内同类研究的先进或者以上水平。
2.已获得发明专利、新产品、新技术、新标准和新品种认证等,或经过鉴定、评审、验收等科技成果评价。
3.相关技术、产品、工艺、材料等成果经一年以上的实施应用,已创造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具有较大的推广应用价值。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主要包括为促进科技、教育、经济、社会进步而进行的有关战略、方针政策、规划、评价、调查等方面研究的成果。
1.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理论和研究方法取得的成果有较大的创新性和实用性,对推动科技、教育、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对高等学校科技体制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做出了重要贡献。整体研究达到国内同类研究的先进或者以上水平。
2.研究成果经过学术评价,被相关部门采纳,并在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进行了一年以上的应用,已创造了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科普类成果,主要指以普及科技知识、倡导科学方法、宣传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以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为目的的公开出版、发行的科学普及出版物。主要包括:科普图书、科普电子出版物、科普音像制品。
1. 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方法有重要创新,创作难度较大,成果达到同类的优秀水平,对科普作品创造具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
2.推荐的科普作品应为已公开发表一年以上、十年之内的作品,普及面在国内外同类科普作品中处于领先水平,社会效益显著,为全民科学素质的提升做出了很大贡献。
第十二条 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申报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实行限额。成果完成人不超过11人,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成果完成人应对成果的创新有实质性贡献,仅从事管理和辅助工作的人员不得作为完成人。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三条 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授奖等级按下列条件综合评定:
(一)科学发现或技术创新,研究工作的难易复杂程度,主要技术指标的先进性。
(二)学术界的公认程度,被同行专家的引用和评价,成果的转化、应用、推广程度,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科学价值,对学科发展和行业技术进步的作用,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作用。
第十四条 评定获奖成果的等级标准:
一等奖:在科学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或理论上取得突破性进展,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或学术理论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系统性很强;研究成果已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应用,并已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被同行专家广泛认可和引用并产生重要的学术影响;对推动本行业领域的科学技术进步或本学科的发展具有很显著的作用。
二等奖:在科学技术上有创新或理论上有新观点,技术或学术上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系统性较强;研究成果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被同行专家认可,引用较广泛;对推动本行业领域的科学技术进步或本学科的发展具有显著的作用。
三等奖:在科学技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有一定的系统性;研究成果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推广应用,已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被同行专家认可并引用;对推动本行业领域的科学技术进步或本学科的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科普奖:成果在表达科学技术知识的视角和方法方面具有重大创新,能够准确进行科学描述,内容通俗易懂且为大众所广泛欢迎,对于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养、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章 推荐要求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作为奖励推荐单位,承担推荐责任,对推荐成果进行初审,核实成果的真实性、创新性和实用性,对成果进行推荐前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方可推荐。
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的成果,由主持完成成果的学校组织推荐奖励,但须征得合作单位同意。
第十六条 凡推荐成果应填写《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
附件材料是项目支持佐证主件相关内容的证明文件和辅助补充材料,不同类别的项目应根据推荐书内容提交相应的支撑材料。
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类,包括学术论文、专著,学术论著的检索收录、引用证明和科学评价等。
技术开发、发明、推广研究类,包括成果评价证明,应用证明,经济、社会效益证明,相关技术资料等。
软科学研究类,包括研究报告,调查、咨询报告,成果评价证明,采纳应用证明,经济、社会效益证明等。
科普类,应提供出版图书及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出具的作品发行数量、再版次数的证明,国内外重要出版物中引用该作品的材料,专家、学者、教育工作机构、社会工作机构的评价证明,或该作品被其他传播方式使用的证明等。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推荐本奖励:
(一)不属于本奖励范围的成果;
(二)已获过国家级、省(部)级和厅局(地市)级奖励的成果;
(三)已向同级其他部门推荐奖励的成果;
(四)理论成果出版、发表后在学术界引起重大争议的成果;
(五)知识产权、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排序有争议的,或未经合作单位同意推荐的成果;
(六)成果获得政府各级各类计划项目支持,但计划项目未完成结题的;
(七)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
第五章 评审和授奖
第十八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组织对推荐成果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推荐奖励范围、成果形式、推荐书等是否符合要求,技术开发、技术发明、技术推广类研究成果还需审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推广应用情况等。
第十九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成果,陕西省教育厅在门户网站上进行评审前公示,征求异议,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日。经公示后无异议,方可进入评审环节。
第二十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评审通过通讯方式进行,专业评审组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第二十二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对专业评审组评审结果进行汇总,拟定出建议奖励成果、等级、奖励单位和人员,报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的评审意见,以会议方式对拟奖励建议进行审议,确定拟奖励结果。
第二十四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向省教育厅提交拟奖励成果名单,经会议审定后,由省教育厅公布。
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厅为获奖成果单位(陕西高校)和个人颁发获奖证书。奖金标准为:一等奖奖金30000元,二等奖20000元,三等奖10000元;科普奖15000元。奖金由推荐单位参照标准颁发。
获奖成果的奖金应按个人贡献大小分配,对作出贡献的管理和辅助工作人员也可予以奖励。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评审前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成果如有异议,均可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并提供必要的书面证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个人提出异议的,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未按上述要求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二十八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推荐单位和专家调查处理。有关单位接到异议处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如期作出答复。奖励工作办公室将调查结果报奖励委员会裁定。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在接到异议处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报奖励工作办公室审核。
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处理意见的视为放弃参评资格。
第二十九条 参加处理异议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实事求是、秉公办理、严守秘密。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凡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励的,经核实,撤销其奖励,追回一切获奖待遇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的,经核实,省教育厅对推荐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参与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秘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4日起执行,2022年4月13日自行废止。省教育厅2011年2月23日发布的《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