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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学术专著与教材出版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2012-07-16 10:29  

 

 

延大发〔201257


各学院、各单位:

 《延安大学学术专著与教材出版资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715日校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延安大学学术专著与教材出版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术专著和教材建设是学科建设的重要方面,是衡量高校师资水平的重要指标。为提高我校的科研水平和教学质量,促进优秀学术专著和教材尽快公开出版,特制定延安大学学术专著与教材出版资助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专著与教材出版资助领导小组,负责出版资助管理工作。出版资助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科研工作的副校长及社科处、科技处、研究生学院、教务处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出版资助领导小组设主任1名,秘书长1名,其中主任由主管科研副校长担任,秘书长由社科处处长和科技处处长担任。出版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社科处和科技处,具体负责出版资助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条件

 

第三条 本出版资助经费主要用以资助对提升我校科学研究的社会影响力及学科建设和教学质量有促进作用的学术专著和本科生、研究生教材的出版。下列情况不属于出版资助的对象:

1、不公开发行的图书;

2、编著、译著、论文集;

3、科普读物、普及类系列丛书;

4、教辅材料、工具书;

5、音像制品、书画作品和文学作品。

6、可以由校级以上(含校级)学科建设项目(高水平大学学科建设项目、重点学科等)资助的教材和学术专著;

7、可以由校级(含校级)以上精品课程、特色专业资助的教材和学术专著;

8、可以由省级以上(含省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资助的教材和学术专著。

第四条 申请者必须是我校工作人员并为学术专著或教材的著作权所有者(第一作者)。

 

第三章 申请

 

第五条 学校每年9月份集中受理一次申请。

第六条 拟出版资助的教材与著作,按照自由申请、专家评议、择优资助的原则评选。

第七条 申请者应在完成60%以上的书稿后,方可提出申请,出版字数一般不得少于15万字。

第八条 申请者须填写《延安大学学术专著与教材出版资助申请书》,并附书稿。

  第九条 申请书须由申请者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社科处和科技处。 

  第十条 社科处和科技处对申请书进行初步审核,对基本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送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同行专家就申请出版的专著、教材的学术水平和写作质量等进行评议。 

  第十二条 出版资助管理委员会评选出拟资助的学术专著与教材,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出版资助管理委员会主任审批。 

第十三条 对于两次申报而未能立项的同一部专著、教材,不再接受继续申报。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每部学术专著、教材的资助经费,省级出版社,一般不超过2.5万元;国家级出版一般不超过3.5万元。省级出版社、国家级出版社以《延安大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之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资助经费只能用于出版费的支付。 

第十六条 对达不到预定要求、立项后两年内未能按期出版或者存在版权纠纷等情况,社科处和科技处将撤销立项,并收回资助经费。

第十七条学校每年投入的出版资助经费不少于30万元,专款专用,每年按本办法资助后剩余的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

 

第五章 验收

 

  第十八条 获资助出版的学术专著与教材,必须在封面或扉页中醒目注明“本书获延安大学学术专著与教材出版经费资助”;作者工作单位必须标注“延安大学”。

  第十九条 学术专著、教材出版后,由申请者填写验收申请书,并交20册出版的学术专著、教材到社科处、科技处、图书馆存档。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社科处和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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