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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2021-10-29 09:3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的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和教育厅《陕西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实施细则》(陕教技〔201213号)《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陕教[2016]23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和学术研究的所有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和学生等。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二)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将合作研究成果以个人署名发表;

 (三)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证书,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四)伪造或者篡改试验数据、结果、图表、文献或统计资料,捏造事实;

 (五)由他人代写或者代替他人撰写学术(学位)论文及其他学术成果;

 (六)伪造注释或参考文献;

 (七)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八)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九)其他违背学术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二章 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四条 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校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是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校学术道德建设办公室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向校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报告,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实施调查。

第六条 对需要调查的举报或投诉,由与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不少于5名学科专家组成调查小组,必要时,校学术道德建设办公室会同校学术委员会联合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调查小组负责收集分析有关材料,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实,形成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学术不端行为影响重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八条 校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评判意见前,应当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九条 校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评判意见。校长办公会议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的评判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条 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校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应在接到申诉书后3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诉人。

第十一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保护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第三章  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员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处理。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销奖励、延缓答辩、退学、取消学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理。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是学位论文和学术成果审查的第一责任人。指导教师因对学生管理失职,致使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等处理。

第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好的;

(二)积极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对经查证核实,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人员,要采取措施加以澄清、正名。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延安大学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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