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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6-12-28 20: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延安大学章程》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对学校学术事务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最高学术机构。

第二条术委员会在涉及学校事业规划、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学术事项上履行职责,致力于发挥广大教师和科研工作者在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活动(包括其设立、换届、职责和运行等)遵循学术规律,坚持学术自由、学术民主的根本理念,维护学术的独立性、纯洁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各项工作职责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倡导科学精神,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弘扬学术道德,抵制学术腐败,推动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坚定不移地维护延安大学的学术声誉、严谨学风和学术规范。


第二章 组成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即学科专业规划与建设专门委员会、学术标准审议专门委员会、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和学术规范专门委员会),代表校学术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处理相关学术事务。各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学术分委员会),作为学院学术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最高评判机构,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教学、科研岗位在编教师代表和校外代表组成,设置人数为21人至25人;专门委员会的委员人数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校长批准,一般为3人至5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聘用。教授委员会的委员人数由各学院自行决定,一般为5人至11人组成,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可聘请一定数量的校内外专家学者代表。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并设立秘书处作为常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设秘书长1人、专职秘书1人,秘书处设在科研处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教授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至3人。根据学术与行政分管原则,学校领导和学院正职原则上不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负责调查、处理临时性的学术事务。

第九条 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推荐,校长审定,学术委员会主任可聘任校内外知名学者作为学术委员会顾问。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连任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产生办法如下: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扎实的科学研究基础,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造诣,在学术上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力,有丰富的学术背景以及教学和科研经验,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学校的学术发展动态。

(二)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术思想活跃,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三)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从我校教师中遴选。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四)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应涵盖学校所有学科门类,委员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公平性。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专任教师委员原则上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五)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依照民主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学院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和规定的条件进行民主推荐,在充分酝酿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产生候选人,最后通过民主选举程序确定,以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六)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七)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遴选条件可适当从宽,不足时可通过聘请校内外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家学者担任,候选人名单由院长提名,在充分协商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新当选委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6周岁。

(八)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民主选举产生;副主任和秘书长人选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主任会议讨论确定,经校长批准。专门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副主任和委员人选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确定。教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院长提名,全体教授委员会委员民主选举产生。

(九)经选举产生的学术委员会名单报送校长办公室备案,并由校长签署和颁发聘书聘任。委员会选举的具体操作在每一次换届前制定细则后实施。

(十)学术委员会在选举产生过程中接受师生的监督举报,并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于匿名举报,经调查如有确凿事实依据,委员会应予以认真研究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自愿申请辞去委员职务者。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者。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者。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国内外科学发展趋势和学校的学术发展现状,对学校事业规划、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位评定、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学术道德等工作中有关重要学术事项进行咨询、审议、评定和决策。

(二)研究审议学校有关学科、专业的发展建设规划。

(三)审议学校各类学术政策性的文件、标准和办法等。

(四)评议各级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基金、成果及其奖励的学术水平;评议学校拟引进的杰出人才、拟聘请的特聘教授和名誉(客座)教授以及拟向校外推荐的优秀人才的学术水平。

(五)指导、组织学术道德和学风教育与监督,规范学术行为,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调查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可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六)对学校开展国内外合作、联合办学、赴境外办学等重大项目提供咨询意见。

(七)指导、监督各专门委员会和教授委员会的工作。

(八)对学校责成的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它事项进行咨询、论证和审议,并提出决策性建议。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下开展工作。受学术委员会委托,各专门委员会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1.学科专业规划与建设专门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有关学科、专业的发展建设规划;审议学科和专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审议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对现有学科、专业建设工作提出改进性意见,对拟新设专业、新增学科进行可行性论证。

2.学术标准审议专门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学术政策性文件。审议有关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对外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审议学术机构、科研团队、科研机构、研究平台等的建设方案和管理办法;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奖励办法;审议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审议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及学术道德规范等。

3.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负责评价拟引进高层次人才或名誉(客座)教授的学术水平;评价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的学术水平;评价限额上报的科研项目、成果奖励和优秀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评价学校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的学术水平。

4.学术规范专门委员会承担学校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审议、评定有争议的科研成果;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和学术不端行为,并提交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由学术委员会会议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二)专门委员会议定的重要事项,由专门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核。若当事人对专门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有异议时,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进行听证;若有两个以上相关学院对专门委员会议定事项提出书面异议,秘书处应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三)专门委员会对学校各职能部门提出的议案及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的一般问题进行专题调研论证;所形成的决议,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和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共同签署,以校学术委员会的名义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各学院设立的教授委员会(或学术分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主要负责审议本单位有关学术的相关事务,并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二)学院教授委员会依据本章程制定本单位教授委员会章程,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形式主要包括召开会议及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会议形式包括全体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重要工作或事项必须通过各种会议审议、决定。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研究同意,可进行通讯表决。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经主任授权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由秘书处组织。会议须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授权的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由秘书处组织实施。专门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授权副主任主持。会议须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主任会议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授权副主任主持。会议须有2/3及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评议或者决定的事项,要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一般事项的审议、评议须经与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重大事项的审定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校长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坚持平等原则,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邀请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充分听取意见。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有违反保密规定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委员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在讨论、审议、评定与学术委员会委员本人、配偶或其直系亲属有关的,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事项时,该委员本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事先必须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请假,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或投票。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三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文件包括学术委员会决议、决定、联署文件、会议纪要。学术委员会决议、决定是就有关学术问题做出明确判断的正式文件。联署文件是校学术委员会与学校行政及工作委员会就有关问题共同做出决议、决定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是记载学术委员会意见、建议、活动情况的正式文件。

第三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文件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起草,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学术委员会主任授权的副主任签发。需经校长或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的,提请校长批示,校长具有提请复议权和否决权。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应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委员提供相应待遇,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和专项经费预算安排。

第三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主任会议同意,并经校学术委员会2/3以上的委员通过,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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